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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四中举行新修订教育法专题学习会

作者:郭晨雪 贺红波   责编:杨利红   发布时间:2021-09-07

闫培新校长领学新修订《教育法》

闫培新校长领学新修订《教育法》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9月7日下午,郑州四中组织教职工代表开展新修订《教育法》专题学习。

会上,闫培新校长详细介绍了此次《教育法》修订的时代背景和重大意义,带领大家逐字逐句学习《教育法》修订的五个条款,准确把握新修订《教育法》的重点内容。他强调,教育法是教育领域的基本法,是全面依法治教的法律基础,四中教师要加强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学习,深刻领悟当代教育的使命和教师的职责,主动用教育法规范和严格要求、检视自己,树立教师底线意识,绝不触碰违背教育初心的红线。在日常教育工作中要敢于互相监督,营造积极向上的良好教育氛围。

此次专题学习,让老师们对新修订的教育法有了更深一层的理解,大家纷纷表示,将继续认真学习新修订《教育法》主要内容,努力将其贯彻落实到日常教育教学中。

郑州四中将继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学习领会新修订的教育法与党史学习教育结合起来,进一步增强依法治校的意识和能力,推动学校各项工作规范有序高质量发展。


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国家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对提高人民综合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创新创造活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决定性意义,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四、将第七条修改为:“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五、将第七十七条修改为:“在招收学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不符合入学条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撤销入学资格,并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已经取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身份,顶替本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指使盗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入学资格被顶替权利受到侵害的,可以请求恢复其入学资格。”


本决定自2021年4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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